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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系团总支、学生会档案管理办法
日期:2013年12月04日     阅读:10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系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会计系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会计系档案,是指会计系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系部、学院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会计系档案工作是会计系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系部应当加强管理,将之纳入系部整体发展规划。
  第四条 会计系团总支主管会计系档案管理工作。会计系团总支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系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会计系档案工作由系主任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将档案工作纳会计系整体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系部其他工作同步发展;
  (二)建立健全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系部档案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档案库房、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设备以及经费;
  (三)研究决定系部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第一条  会计系档案机构的管理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会计系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综合规划系部档案工作;
  (二)拟订会计系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负责贯彻落实;
  (三)负责接收(征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系部的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
  (四)编制检索工具,编研、出版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五)组织实施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文件归档工作;
  (六)开展档案的开放和利用工作;
  (七)开展系部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八)利用档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档案的文化教育功能;
  (九)开展系内外档案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系部档案馆设总负责人一名,根据需要可以设助理一至二名。综合档案室设主任一名,根据需要可以设副主任一至二名。
  总负责人,助理,综合档案室主任(总负责人和综合档案室主任,以下简称为会计系档案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心档案事业,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
  (二)有组织管理能力,具有开拓创新意识和精神;
  (三)年富力强,身体健康。
  第二条  系部应当为会计系档案机构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
  系部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列入系部事业编制。其编制人数由系部根据系部档案机构的档案数量和工作任务确定。
  第三条 系中档案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具备档案业务知识和相应的科学文化知识以及现代化管理技能。


第三章 档案管理

  各部门应遵守本所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本所档案管理办法、保管期限表和分类方案开展档案立卷工作,并保证档案的安全。
  各部门及职工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照文书处理部门、业务部门和课题组立卷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必须收集齐全和立卷,并移交本所档案室集中管理,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更不得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档案。
  档案立卷工作应列入各部门职责范围和职工岗位职责,各部门档案管理员负责对本部门的档案工作进行检查和业务指导。
  各部门应按下列标准组卷,保证案卷质量。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完整;
  (二)按照本所档案分类要求,对立卷归档材料进行分类;
  (三)组卷合理,排列有序,保持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和有机联系,便于查找和利用,确保管理期限准确。备考表应有立卷人、签字人签字;
  (四)案卷标题简明扼要,准确概括和揭示出卷内文件主要内容和成份,并具备责任者、内容、文件名称“三要素”。案卷封面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五)卷内文件排列有序,按文件形成的时间或重要程度排列,卷内目录填写正确,编写页号无误,格式统一;
  (六)案卷装订牢固,整齐美观,案卷中无金属物,装订线不压盖字迹;
  (七)编制案卷目录、全引目录,并交档案室统一编制目录。
  第五条 按照规定要求和时间,将档案编录入库。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会计系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下列贡献的部门或者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一)在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档案学研究及档案史料研究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高校档案机构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高等学校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坏、丢失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提供、抄录、公布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赠送、交换档案的;
  (五)不按规定归档,拒绝归档或者将档案据为己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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