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维护党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学员政治思想的提高,加强学员党性意识,特制定本规定
入学程序
第二条 按照党校《关于参加业余党校党章学习班学员的推荐制度》的规定,根据院党委的要求,学员的录取采取“自愿报名,团支部推荐,系团总支审核,系党总支和党校审批”的办法。
第三条 参加对象是已写过入党申请书而未参加过党章学习班的优秀学生和学生干部。
第四条 报名条件是:
1.报名者必须是已交入党申请书的团员;
2.报名者在上一学期中没有受过任何违纪处分;
3.报名者在上一学期中的学习成绩(含技能)没有不及格的。
第五条 报名截止时间为学习班前一周。
第六条 录取条件
1.在符合第二项条件的情况下,依据下列条件分层次先后录取。
2.已是入党积极分子;
3.符合本学期推优对象条件;
是院(或相当于)学生干部、团干部;
是系(或相当于)学生干部、团干部;
获得上学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荣誉称号;
获得上学期各级奖学金;
是班学生干部、团支部干部。
第七条 额定人数。由于场所限制,每期学习班有一定限额。各系名额的确定是根据各系参加业余党校党章学习班的情况,按照一定的比例予以分配。
第八条 录取程序是:
1.凡符合报名条件,愿意参加学习班的学生可到各班团支部书记处报名并领取报名表;
2.团支部对报名对象进行审议后,签署意见后报系团总支;
3.团总支根据额度,以录取条件分层次录取。签署意见后交系党总支;
4.系党总支对团总支通过的名单进行审批,将确定人员报党校。
第九条 学员报名录取后因故不能来学习的需由系党总支批准。
第二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条 学员必须参加学习班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其它规定的各类活动,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考核由平时考查和结业考试两部分组成,平时考查为20分,结业考试为100分,综合成绩满分为120分。
第十二条 平时考查成绩采用20分制,16分为及格;结业考试成绩采取100分制,65分为及格。
第十三条 学员因故不能参加考试,不能缓考,不得结业。
第十四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不得结业。对于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者,由党校给予纪律处分,在一年内不能再参加党校学习班学习。并将该学员情况通报所在系部。
第十五条 学员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党校统一安全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员上课、活动等都实行考勤。考勤作弊者不能结业并给以纪律处分。旷课的学员不能结业。两次旷课的学员在一年内不能参加党校学习。
第十六条 学员因公因私不能上课,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必须书面、必须事先。如遇紧急事项,先口头,再在二天内用书面形式请假。最后统计以书面为准。
第十七条 学生因病中途退学,需凭病假单和退学报告向系总支办理退学手续,经系总支书记批准后,报党校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学员在报名时因不清楚报名要求,已学过又报名入学,需凭原业余党章学习班结业证书和退学报告向系总支办理退学手续,经系总支书记批准后,报党校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学员因工作和专业学习不能坚持学习班学习,要求退学,需向系总支办理退学手续,经系总支书记批准后,报党校办公室备案。
第三节 结业
第二十条 学员学完党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其它活动,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发结业证书:
1.不论因公与因私,缺勤两次(含)以上,不能结业;
2.不办理请假(退学)手续或没有按规定办理请假(退学)手续而缺勤一次(含)以上的,作旷课处理,不能结业;
3.结业考试成绩不合格;
4.未完成党校规定的实践活动;
5.不完成党校布置的作业;
6.考勤作弊者;
7.考试作弊者;
8.学员在学习期间内受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党委业余党校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5年3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