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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郎怡南等2名同学系部通报批评的决定
日期:2012年10月11日     阅读:431
  各班级、郎怡南、季春兰:
  郎怡南,女,会计11(1)班学生;季春兰,女,会计11(1)班学生。经查实,在2012年10月10日下午学院社区安全文明卫生大检查中,郎怡南被查实使用煮蛋器、电水壶违章电器,季春兰被查实使用电热杯违章电器。
  根据《浙江金融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和十九条、《浙江金融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第一条第五款《会计系关于加强学生寝室管理规定的通知》等规定,为严肃校纪校规,教育违纪学生本人,警示其他同学,结合本人认错态度。经研究,决定给予郎怡南、季春兰同学系部通报批评。
  当事人对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会计系提出书面申诉。
二O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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